原文部份来自作者 Facebook,并经作者同意后转载至 INSIDE。作者陈建佑律师毕业于东吴法研所、台科大管理研究所,现为资锋法律事务所所长、成果行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中华亚太智能物联发展协会理事,也是比特币及虚拟通货发展协会会员、北科大区块链研究社社员。
目前身兼方格子的专栏作家、NoMoreLaw 节目的 Podcaster 以及业余舞者。主要在关注及研究信息法律的相关议题,希望能找寻这世界的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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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Midjourney 生成图片玩腻了,也有 DALL-E 与 Stable Diffusion 可以玩绘图。ChatGPT 聊天机器人可回答问题、协助翻译、撰写程序、撰拟小说或文章等,从 2022 年底至今让我们普罗大众玩得不亦乐乎,蹦出新滋味与玩法,仿佛 AI 这玩意儿又往人类想像的科技未来目标推进了好几码。
2022 年 12 月间有某加密货币社群利用 ChatGPT 去写交易机器人、写加密货币相关论文。到了 2023 年 2 月,微软与 OpenAI 的 ChatGPT 合体后,新版 Bing 或 Edge 可直接用 AI 搜索最新的信息或新闻事件,逼得搜索老大哥 Google 连忙拿出 Bard 迎战。
因 AI 应用所衍生的争议不曾间断
然而,微软与 GitHub、OpenAI 在 2021 年 6 月间发表的 AI 代码编写工具 Copilot 推出后就引起开发者质疑,并在隔年提起集体诉讼主张侵害程序著作权。Getty Images 公司也已正式提告 Stability AI 公司,指控其滥用图库中超过 1200 万张的图像素材,去训练 AI 图像生成系统 Stable Diffusion。
日前作家吴淡如遭到炎上,只因她在脸书上发布一张通过生成式 AI 程序 Midjourney 制作的图画,却称为「电脑绘图」,引来众多艺术创作者与网友的挞伐,吴淡如更曾在限动质疑 AI 这样的图画是否能具有著作权。这些事件在在让我们又有机会省思 AI 程序对于著作权认知的冲击。
AI 生成的著作权问题需分层探讨
关于 AI 生成的作品有二个层面的问题需要探讨:
- AI 训练过程、机器学习,涉及是否重制著作而侵权、有无合理使用?
- AI 产出之物,是否著作?有无著作权?著作权应归属谁或归属公共领域?
法律人往往会针对以下问题做一系列的讨论:AI 生成出的内容及其权利归属,究竟有无知识产权(例如著作权、专利权等)?该权利是否属于 AI 的制造商、编码者、AI 的使用人或 AI 本身?是否有侵害相关权利的情况发生?甚至是否应赋予 AI 有权利义务主体或法律上的身分地位。
举凡 AI 大数据数据搜集、处理、数据挖掘等数据分析技术,只要符合合理使用(Fair Use)原则的转化性因素(Transformative Factor),就不会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前述 Copilot 与 Stable Diffusion 的案件均涉及这个争点。
注 1:(关于合理使用原则与转化性因素,请参阅作者论文: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及管理规范之研究,台科大 EMBA 管研所硕士论文。)
人类指令的强弱决定 AI 的色彩强弱(AI 是否仅为工具)
再来关于「AI 产出之物是否著作」就可以争论不断。以人类使用数字单眼相机摄影拍照为例,我国智能财产法院认为,只要摄影者对于该摄影著作具有一定的想法,不论是否使用机器内置的拍摄模式或参数,均可认定具有原创性(创作性),而受到著作权法之保护。
注二:智能财产法院 2020 年 10 月 22 日民着上字第 2 号判决、2020 年 10 月 29 日民着上易字第 15 号判决意旨。
我认为按照上述见解,那在 AI 程序方面,先将原图数据化,把光影、像素、颜色、空间之间的数值变换,再通过机器学习模型去产出新的图像。基于此,人类通过 AI 程序下达指令所生成的作品,应具有原创性,那就构成著作权所谓的「著作」,这就是 AI 生成作品的著作性。
不过,世界主流见解均认为,若 AI 只是创作工具,人类参与创作的程度居多,作品属于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则人类主导的 AI 著作可取得「著作人身分」。反之,若 AI 著作纯粹是 AI 随机过程生成的作品,缺乏人类抽象思想或想法具体化体现的原创表达形式,即使 AI 作品看起来具有上下文意,AI 本身也不应取得著作权保护,因为其缺乏著作权初始设想的功用,即提供人类一项经济诱因以鼓励创作,进而丰富人类文化与智能知识资产。
这里引用几个判决让大家参考:台湾经济部智能财产局电子邮件字第 1070420 号函文就明确表示只有「人类」参与创作,人类才是所谓的「著作人」,该作品或成果的「著作权」始能由「自然人」或「法人」享有;人工智能只是机器,著作权无法由其归属。
智能财产法院 98 年度民着上字第 16 号民事判决,也认为如此:「按数表亦非著作权法保护之标的,亦为著作权法第 9 条第 1 项第 3 款所明定。本件上诉人系争电脑分析图表,其分析图之产生有赖使用人输入相关参数后,电脑软件依据该参数自行运算并制作出分析图,是以上开分析图之产生或变化,系电脑软件依据输入之参数运算后之结果,此种结果既系依据数学运算而得,自非『人』之创作,自难因此认为系著作权法所保护之标的。而本件被上诉人之『各类必要费用电脑分析图表』,亦系本于上开方式产生,其内容亦非『人』之创作,自无所谓侵害『他人』著作权之问题。」
在专利发明人认定上,2022 年 7 月 21 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55 号判决认定专利发明人「以自然人为限」,不认可 AI 系统 DABUS 为专利发明人。智能财产及商业法院 110 年度行专诉字第 3 号判决亦然。
换言之,即使 AI 得依其自主性而自行研发或创作,都不应当然取代人类成为研发或创作的主体,因 AI 无论其呈现何种自主性,都无法脱离 AI 技术之形成始于人类的事实。况且从权利主体规范体系来看,现今各国法律体系均承认人类为唯一具体权利主体适格者,其他仅为客体之地位,为人类所支配之物,纵使其有生命之动物(如著名的猴子自拍案:Naruto v. Slater)或自主性之 AI 亦同。
注三: Naruto v. Slater, No. 15-CV-04324-WHO, 2016 WL 362231 (N.D. Cal. Jan. 28, 2016).
然而我认为,随着 AI 相关技术不断发展,算法日益创新,AI 自主学习已在实现当中,是以,现行著作权法体制是否足以面对未来科技发展的挑战实应予以检讨,若现行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依然仅限「人类」,那么 AI 自主学习产出的非人类著作涉及的经济利益,可能应划归其他法律领域处理较为妥适。
尽管目前全世界主流看法均认为,通过 AI 生成出的作品不会是著作权法所谓的「著作」,也就无所谓著作权的产生或归属,但我认为其实这些都是很有讨论空间,也就是说它很可能仍是「著作」,且将产生著作权归属的问题,未来都有可能出现新的法规与法院判决去调适或改变现况。
我们不妨可从 AI 强弱的分级、人类对 AI 下指令的强弱,来决定 AI 的色彩强弱(AI 是否仅为工具)、著作权应如何归属:
弱 AI:
通常是指类似 Apple 内置 Siri 那样程度的弱 AI,在这阶段人类下的指令都是相对强势,因 AI 仅有工具性的程度而产出「著作」,此时由人类同时取得著作人及著作权人的地位,应属无疑,也符合现今法律体系。在 AI 的著作权归属,若 AI 只是创作辅助工具,则著作权就属于用户;若 AI 自主创作比例高,但著作权仍应归属于用户。
另可稍微参考腾讯机器人 Dreamwriter 案—中国司法关于 AI 写作的第一个案例,该法院判决的大意是:AI 虽然不是人,但是 AI 背后无数的开发者和内容团队的综合知识产权成果还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这个案件可能会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 Leading Case,因为 AI 进程辅助内容创作(即「弱 AI」)如今已是十分普遍。近年来写作机器人在行业中知名者,例如 Narrative Science 开发的 Quill、腾讯的 Dreamwriter、百度的 Writing-bots、微软的小冰、阿里的 AI 文案,都能够跟随热点变化快速搜集、分析、聚合、分发内容,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各商业领域。
这趋势导致的法律结果是,不论是机器或 AI 写作的著作,他人仍然不能够抄袭,因为机器或 AI 写作也是人类智力投入的成果,他人欲不劳而获、使用该成果,即是侵害著作权。这样结论不仅能激励企业投入研发 AI、产生创作,更避免该著作落入公共领域,使任何人皆得不劳而获地使用 AI 之生成作品或结果,甚至主张拥有著作权。
强 AI:
借由人类之芯片设计与电脑软件所建构之深度学习,在人类期待的任务范围与功能内,令 AI 实施创作行为。目前 Midjourney、DALL-E、ChatGPT 都已来到这个地步。
在 AI 与人类协力下共同完成著作之表达,且又符合著作原创性的要求,依著作权法所采之创作完成主义,AI 与人类共同完成著作时,人类仍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纵使人与 AI 是协作关系,若将 AI 视为「工具」,现今实务上往往需参看 AI 厂商或公司所公布的授权内容(Service Agreement)、使用政策(Policy)或服务条款协议(Terms of Service Agreement, ToS)。
但还是先回归基本问题—「AI 产出之物是否著作(具有原创性)?」,且我们必须知道,目前的技术可能已接近一个科技奇点(Technological Singularity),也就是说,这时候其实很看重通过人类的强力指令,才能让 AI 创造出接近人类满意或想要的作品与结果,人类对 AI 下指令是强的,则 AI 的色彩就弱,仅有工具的性质或属性,该生成作品之著作权自然应归属人类。
反之,人类的指令过于简易、粗略或肤浅,则 AI 纯粹是随机过程生成出作品,缺乏人类抽象思想或想法具体化体现的原创表达形式,所以不符合「著作」的定义。即使 AI 作品有勉强成立或称得上「著作」,则由于 AI 的色彩太强,反而是人类像工具的性质或属性,该生成作品之著作权可能就归属到「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进而衍生出更多法律争议。
申言之,强 AI 产出的作品,若不认同其具有著作权,而进入「公共领域」,那等同可自由访问、copy(重制)也没责任;甚至这些「无著作权」的「著作」,若进一步作出的衍生著作,又是否享有著作权?
强 AI 产出的作品,如具有著作权,例如人类在 ChatGPT 下指令主角基本人设、场景、故事方向,生成一个「剧本」;在 Midjourney 生成的「图像」,他人得否迳自重制取用,甚至意图营利而制作成为商用产品或相关服务?都是非常头痛的法律及产业问题。
超 AI(或 AGI—通用人工智能):
超越人类原本对 AI 的期待范围。若一旦 AI 能自主表达以为创作,可能应修改著作权法,承认其为表达能力。否则,AI 的创作应无法认定其为著作人而立即进入「公共领域」,此非著作权法之立法目的或宗旨(调和社会利益、促进国家文化发展)所乐见。著作原创性的判断也应基于承认 AI 本身的自主表达能力前提下为之。
如果 AI 自己可不断再生成、演进作品,直到原本下指令给 AI 的人类自己都不知道为何 AI 会到达如此呈现的程度。这也是我试玩 DALL-E 看到的结果。此时,人类对 AI 下的指令也不用再管强弱,因为 AI 本身的色彩已经极强,这时候已应修改著作权法,甚至考虑建构新的法制体系,承认 AI 本身享有著作权。
五、应以最新技术来看著作权问题
我们从美国的 AI RMF(风险管理架构)与白宫的 AI 权利法案,及欧盟的可信赖 AI 指导原则、人工智能法草案,其内核精神均是「以人为本」,AI 的运用仅得作为辅助人类的工具去使用。另外有一点很重要的是,不论 AI 的风险等级如何,都不能伤害与欺骗人类(例如机器人三大法则),且在使用 AI 工具时,例如政府、企业或人类在使用 Midjourney 绘图或 ChatGPT 创作任何内容时,绝对要向对方或大众事先表明这是 AI 的使用。
绝大多数的法律专家都认为,AI 所牵涉到的著作权议题可从两方面去探讨。一是现行著作权法制如何适用;二是著作权法制要不要配合新科技的发展进一步调整。AI 是人所设计完成之电脑程序著作,本身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但 AI 所自行完成之成果「不是人之创作」,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认为就现行法律体制与规范而言,目前 Midjourney、DALL-E、ChatGPT 都已到「强 AI」的科技奇点,很看重通过人类的强力指令,才能让 AI 创造出接近人类满意或想要的作品与结果,人类对 AI 下指令是强的,则 AI 的色彩就弱,仅有工具的性质或属性,该生成作品之著作权自然应归属人类。但如 AI 的色彩太强,反而是人类像工具的性质或属性,该生成作品之著作权可能就归属到「公共领域」,进而衍生出更多法律争议,都是有待我们持续关注与努力研究的方向。
既然已有使公司等机构具有法人格的普遍立法,则使强 AI 具有法人地位或法律上的人格权应无不可。而美国律师 John Frank Weaver 也认为有其必要,且须设立相关配套措施,例如保险制度或基金去撑起 AI 身为权利主体所应有承担责任的能力或需要。惟立法赋予强 AI 具有「电子人格」或权利主体,是否将延伸到智能财产领域包括著作权,值得观察,也为吾人建议未来继续研究之方向与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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